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抗 告 人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以上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