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梁銀升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爰限制保全處分期間,同條第2 項即規定,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且對保全處分期間之延長,除須經法院裁定外,以1 次為限,並限制其延長期間亦不得逾60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1號經拍賣程序變價得款新臺幣(下同)22,686,000元,並訂於民國102年10月17 日實行分配。為達於清算程序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准予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價所得之金額暫不分配,以維護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權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102 年6 月20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及保全處分,就保全處分部分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全字第74號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梁銀升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㈡聲請人之債權人就債務人梁銀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梁銀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上開裁定已於102年6月24日公告,有該保全處分1 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該保全處分卷宗核閱確認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法院所為准許保全處分之期間,除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職權以裁定延長1 次之情形外,其期間原則上不得逾60日,則上開保全處分之效力應於102年8月23日屆滿。㈡惟參諸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目的以觀,保全處分係為防杜債
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保障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若債務人未先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將無從審酌該保全處分聲請是否符合上開目的。故於更生或清算事件未繫屬前,債務人應不得聲請保全處分(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復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受理,惟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未先為協商之請求或調解之聲請,依前揭規定,即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並移由本院102 年度消債調字第86號為更生事件調解。嗣本院定於102年7月31日為債權人與聲請人進行調解,因到場調解之債權人認無與聲請人調解之可能,致該調解不成立,並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聲請人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揆諸前揭說明,為避免聲請人以聲請保全處分為手段,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自不應准許聲請人於更生或清算繫屬前,先聲請保全處分。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桃園縣│蘆竹鄉 │公埔 │ │ 747 │建│ 6212.61 │100000分之2089│└─┴───┴────┴───┴───┴──────┴─┴─────┴───────┘┌─┬──┬───────┬───┬──────────────────┬────┐│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屋層數│合 計 │途 │ 範圍 │├─┼──┼───────┼───┼───────────┼──────┼────┤│1│1613│桃園縣蘆竹鄉公│5 層樓│6樓層(含地下一層) │陽台:7.53 │ 全部 ││ │ │埔段747 地號 │鋼筋混│合 計:407.3 │雨遮:15.93 │ ││ │ │--------------│凝土造│ │ │ ││ │ │桃園縣蘆竹鄉歐│ │ │ │ ││ │ │楓街8 之27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