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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抗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46號抗 告 人 陳謝惠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陳家琪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許可追加分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本院102 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謂: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雖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聲請人並未再次聲請清算,管理人亦無聲請本院許可追加分配,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免責事件程序中,請求逕將該扣薪資數分配予各債權人,亦難認有據」,依前揭實務見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規範意旨,立法者有意排除法院職權發動,本件相對人並非管理人,僅係債權人,其聲請追加分配並不合法。再者,本件所涉之保險單,其中有些因積欠借款本金或利息而遭保險公司停效,例如保單號碼0000000000,其借款本息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業已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此等保單價值準備金總額是否扣除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且有分配之實益,不無疑問。

㈡抗告人雖為要保人,但抗告人退休後並無工作,負債多年,

實無資力繳納本金或利息,該等保單皆已滿期,並質借相當金額無力清償,倘有向保險公司繳納任何本金或利息,亦係由抗告人之子女繳納,抗告人僅係借名投保之人,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應屬於實際繳納本金或利息之人,其利益非抗告人所有,非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如發現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應以該項追加分配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者,始有追加分配之實益,法院始得許可為追加分配,以免無益之程序浪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立法理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規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

,經本院裁定自102 年2 月6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故未選任管理人,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2 年7 月19日以10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不予免責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10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具狀陳報其為抗告人之債權人,抗告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16筆具保單價值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約為206,659 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保險契約一覽表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卷第67至69頁),依上述抗告人可取回之解約金額,縱支付必要費用後,堪認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餘額,具有追加分配之實益,是抗告人以本件並無追加分配之實益而提起抗告,即無可採。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立法理由載明:「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並非管理人,其聲請追加分配不合法,法院職權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不合法云云,恐有誤會。

㈡抗告人雖具狀辯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均已滿期,保單借款

之本金或利息係由子女繳納,伊僅借名投保之人,保險契約解約金應屬實際繳納本金或利息之人,非伊所有云云。然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原則上係以要保人為償付對象,至於實際繳納保險費者或清償保單借款之本息者為何人則非所問,亦據原裁定闡述甚詳,實際代繳保險費者應本於代繳之原因關係對抗告人有所主張,於此不再贅述。是原審裁定准予追加分配,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其繕本各1 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來慧附表: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一覽表┌───┬────┬─────────┬─────────┐│要保人│被保險人│ 險 別 │保單解約金金額截至││ │ │ (保單號碼) │102 年4 月19日止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510元 │├───┼────┼─────────┼─────────┤│陳謝惠│陳○○ │美滿人生101 終身壽│ ││ │ │險(0000000000) │ 約16,489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保險│ ││ │ │(0000000000) │ 約2,913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2,710元 │├───┼────┼─────────┼─────────┤│陳謝惠│陳○○ │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 │ 約74,040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保險│ ││ │ │(0000000000) │ 約4,061元 │├───┼────┼─────────┼─────────┤│陳謝惠│陳○○ │ 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 │ 約5,284元 │├───┼────┼─────────┼─────────┤│陳謝惠│陳○○ │保本111 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 │ 約11,436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11,034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21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9,406元 │├───┼────┼─────────┼─────────┤│陳謝惠│陳謝惠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54,327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1,612 元 │├───┼────┼─────────┼─────────┤│陳謝惠│陳○○ │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 ││ │ │險(0000000000) │ 約2,910元 │├───┼────┼─────────┼─────────┤│陳謝惠│陳○○ │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 ││ │ │(0000000000) │ 約5,807元 │├───┼────┼─────────┼─────────┤│陳謝惠│陳○○ │美滿人生312 終身壽│ ││ │ │險(0000000000) │ 約1,937元 │├───┼────┼─────────┼─────────┤│陳謝惠│陳○○ │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 │ 約2,183元 │└───┴────┴─────────┴─────────┘ 書記官 洪來慧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