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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劉岳恒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劉岳恒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至48,000元之間,配偶在家照顧小孩,並無工作,因屬低收入戶,3 名未成年子女另領有5,900 元、2,600 元、2,600 元之相關補助,但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未成年子女學費等基本開銷約42,100元,以及全家人伙食費約11,100元後,已無力清償所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1,734,771 元;而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提出之協商方案,非聲請人所能負擔,致調解不成立等語,聲請更生,並提出戶籍謄本、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表、薪資條、薪資明細表、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內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各必要費用支出之單據及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本院102 年3 月7 日新北院清102 消債調明消字第23號函等文件為證。經核各該文件,聲請人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規定之消費者;而其陳報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與積欠之債務相較,確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且未見陳報之內容有不實之處;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另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消債調字第23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聲請人所陳其因前述原因致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核與卷證資料無違,難認不實。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 年11月7 日下午5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