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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瓊蓉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 元計算:(2+1) ×34×10=1,020元)。

二、依本院101年消債調字第105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內101年12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曾表示:「我們可以接受一個月還款1,600元,分180期0利率。」,惟因聲請人表示沒有辦法負擔,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對於上開還款方案為何無法負擔,其理由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支出1,2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丈夫醫療費500元、電話費200元、勞健保費1,196元、交通費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支出實際數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四、請補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請補陳聲請人之配偶陳順成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並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工作,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七、請向本院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子女等有無投保其他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影本、繳交保費單據等相關資料,並敘明保單有無已解約或申請借款等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