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聲 請 人 黃建昌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即按債權人││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14+1) ×34×10=5,100 。 │├──┼────────────────────────┤│ 2 │參聲請人於其債權人清冊就債務之發生原因所載,其債││ │務種類分為消費信貸、信用卡,而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 │稱以「消費借貸、以卡養卡」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 │開銷致其須藉借貸、信用卡方式負擔?支出項目是否合││ │理?請詳加說明之。 │├──┼────────────────────────┤│ 3 │陳報發給聲請人薪資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 │並說明其工作內容、計算薪資之方式為何?另提出聲請││ │人民國102 年6 月後薪資轉帳記錄影本到院供參。 │├──┼────────────────────────┤│ 4 │請陳報聲請人配偶陳依伶100 年4 月28日前之工作收入││ │情形(即任職公司、工作內容、每月薪資等及相關證明││ │文件),又陳依伶離職後,其任職公司是否發給離職金││ │、退職金等款項?此外,請提出陳依伶近兩年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5 │陳報陳依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聯合徵信中││ │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 6 │請陳報其每月支出日常生活費1,000 元之近三個月之相││ │關單據;又關於「水」、「電」之費用,請分開陳列每││ │月支出數額;另參聲請人出據之相關費用單據,均與所││ │載每月支出數額有所差距,請佐以計算式及證名文件,││ │說明其如何得出每月通訊費為1,500 元、天然氣1,000 ││ │元、交通費2,000 元、工具材料費4,000 元、有線電視││ │2,211 元之結果。 │├──┼────────────────────────┤│ 7 │承上,為便於更生審理程序之進行,請全部重新依照支││ │出「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陳報聲請││ │人目前每月支出情形。 │├──┼────────────────────────┤│ 8 │陳報陳依伶名下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另提出聲││ │請人每月繳交房屋貸款之「房屋貸款契約書」、102 年││ │5 月之後貸款繳款記錄,暨該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二類││ │登記謄本等院。 │├──┼────────────────────────┤│ 9 │聲請人家庭目前是否領有生育補助、育兒津貼等相關社││ │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相關社會扶助,請說││ │明資格不符之原因為何? │├──┼────────────────────────┤│ 10 │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及其配偶「陳依伶」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即以「保險公司」、「保││ │險種類」及「平均每月保費金額」之順序,又若終止該││ │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為何?請說明之。││ │(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11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12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是否已盡最││ │大能力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