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陳家琪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溫國豐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溫國豐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1日召開免責庭,針對鈞院函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查得債務人共有6 張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單,人壽保險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項所定之財產,而債務人未將保單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則債務人已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款及第134 條第8 款不免責之事由,另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規定:「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項情形,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應續行之。」,依102年8 月15日南山人壽以發文字號102 南壽保單字第C1070 號函:「經查被查詢人溫國豐於本公司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義所投保之保單共計6 張,保單號及相關資料如附表」,倘以102 年5 月30日試算辦理終止契約領回金額計新臺幣(下同)89,342元,惟本案全體普通債權人未獲清償,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追加分配等語。
二、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2
8 條立法理由亦可資參照。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聲請本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惟其並非管理人,是其聲請僅為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前於101 年10月31日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自102 年5 月3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故未選任管理人;而前開裁定確定後,本院依法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於102 年10月21日以10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不予免責,此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102 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可稽。而本院於上開免責調查程序中,依職權函詢南山人壽提供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資料,並查明截至102 年5 月30日止尚有之解約金為何。嗣經南山人壽於102 年8 月15日以(102 )南壽保單字第C1070 號函覆債務人尚有6 件有效保單,足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確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之保單解約金,核與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 項所定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要件相符,爰依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規定,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表(相對人保險契約一覽表):
┌───┬────┬──────────────┬───────────┐│要保人│被保險人│ 主 約 險 種 │保單解約金金額截至102 ││ │ │ (保 單 號 碼) │年5 月30日止(新臺幣)│├───┼────┼──────────────┼───────────┤│溫國豐│溫國豐 │二十年限繳費終身家庭 │ 約1,152元 ││ │ │(Z000000000) │ │├───┼────┼──────────────┼───────────┤│溫國豐│溫國豐 │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約61,546元 ││ │ │(Z000000000) │ │├───┼────┼──────────────┼───────────┤│溫國豐│溫國豐 │十五年期定期壽險 │ 約15,586元 ││ │ │(Z000000000) │ │├───┼────┼──────────────┼───────────┤│溫國豐│溫國豐 │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 約10,617元 ││ │ │(Z000000000) │ │├───┼────┼──────────────┼───────────┤│溫國豐│溫國豐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約441元 ││ │ │(Z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