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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黃寶釧

林政宇相 對 人 呂詩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貴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經貴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87 號裁定,將聲請人不動產查封在案。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假處分財產並無任何糾葛,其任意假處分,顯非適法。又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全字第247 號准予假處分裁定,相對人於供擔保後,禁止聲請人林政宇、黃寶釧就其分別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業據本院調取該假處分卷核閱屬實。嗣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就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補字第3451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證,是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既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黃寶釧就上開土地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至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林政宇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11月21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林政宇就該部分不動產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表一┌─┬───────────────────────┬─┬─────┬───────┐│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板橋區 │大庭 │ │251 │建│426 │10000 分之528 │├─┼───┼────┼───┼───┼──────┼─┼─────┼───────┤│2│新北市│板橋區 │大庭 │ │262-1 │建│144 │10000 分之528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8472│新北市板橋區大│鋼筋混│2 樓層:92.33 │陽台:8.02│ 全部 ││ │ │庭段251 、262-│凝土造│合 計:92.33 │ │ ││ │ │1 地號 │5 層樓│ │ │ ││ │ │--------------│房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新│ │ │ │ ││ │ │生街23巷1 弄8 │ │ │ │ ││ │ │號2 樓 │ │ │ │ ││ ├──┼───────┴───┴───────────┴─────┴────┤│ │備考│ │└─┴──┴──────────────────────────────────┘附表二┌─┬───────────────────────┬─┬─────┬───────┐│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樹林區 │大學 │二 │96 │建│13,436.25 │10000 分之121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1297│新北市樹林區大│鋼筋混│18樓層:88.50 │陽台:11.1│ 全部 ││ │ │學段二小段96地│凝土造│合 計:88.50 │4 │ ││ │ │號 │19層樓│ │ │ ││ │ │--------------│房 │ │ │ ││ │ │新北市樹林區學│ │ │ │ ││ │ │勤路266 號18樓│ │ │ │ ││ ├──┼───────┴───┴───────────┴─────┴────┤│ │備考│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