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 告 劉陳金妹上列原告劉陳金妹與被告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