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 告 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良上列原告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