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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 告 游金發

游景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楨律師被 告 游瑋

游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日期: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