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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9號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彩新國際有限公司、李文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萬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