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黃亞源被 告 詹秀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