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徐欣婷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靚盒彩妝造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徐欣婷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靚盒彩妝造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