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蘇金蓮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狀內聲明「請判令被告就如附件所示債務不成立」,並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8 月23日業已清償該筆債務等語,而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債務總金額。然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之附件中關於寄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內已有記載:「2.文中所述520216之金額,所據為何?3.本人於民國93年8 月23日業已清償該筆債務…」等語,堪認本件原告欲確認不成立之債務金額應為新台幣520,21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20,2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