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40號原 告 周麟修被 告 承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