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6號原 告 陳賢兆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被 告 許力元
劉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0,
605 元【計算式:86,175元/ 平方公尺×{53.78 平方公尺(8104建號)+760.8 平方公尺×29306/769740(權利範圍)(8134建號)}=7,130,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