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 告 林文良原 告 黃正治原 告 陳嘉文被 告 蘇俊龍被 告 陳宏文被 告 陳樹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被告有三人,訴訟標的有三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