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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 告 廖開鴻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貳仟參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