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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55號原 告 顧佩萍被 告 鄭少文

鄭玫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 萬元(至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因與第一項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故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一項聲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