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 告 邱素玉
陳棋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民事補充陳述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計算式:200,000 +2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