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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97號原 告 張為策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被 告 群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旭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所持有訴外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245萬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股票245萬股份之交易價值依原告所提出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