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78號原 告 張淑淵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