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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36號原 告 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被 告 麗池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咨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