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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陳和榮被 告 郭建宏

郭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