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陳和榮被 告 郭建宏
郭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陳和榮被 告 郭建宏
郭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