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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83號原 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NTED.法定代理人 Treasure Castle Limited.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被 告 陳佑仲被 告 沈智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請求確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第四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不成立或撤銷,暨有關增選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事宜,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