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羅文中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意玲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