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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羅文中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意玲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