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被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被 告 王友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零柒拾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