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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蔣博賢被 告 雷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準此,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