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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盧瓊花

鄭瑞堂被 告 陳金源

陳美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