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被 告 鴻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黃鴻源兼法定代理人被 告 黃鴻志被 告 黃焜培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萬元整,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