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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親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04號原 告 林佩玲被 告 林炳煌

陳秀琴林美華吳佩如(即吳平西之女)利害關係人 許柳金(即吳平西之配偶)

吳副全(即吳平西之子)吳佩怡(即吳平西之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18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