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6號上 訴 人 翠堤香檳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蕭新才被 上訴人 翁典立即 原 告
唐國寶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16號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