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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 訴 人 朱朵萍被 上 訴人 陳鵬文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