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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被 告 藝奇藝術授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羿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據兩造間所簽訂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案」第五期公開徵求契約書,提起本件給付權利金等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契約履行所生之訴訟,以中華民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證2號),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