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時柏訴訟代理人 郭承燦被上訴人即原 告 江瑞華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