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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 吳鳳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棋(原姓名:吳紹華)間給付應繼分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案由:給付應繼分
裁判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