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上 訴 人 王良雄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3 年1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