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陳怡如被 告 陳怡誠
高有智何榮幸劉玉芳張志清侯俐安黃文博陳麒全陳萬達鐘武達林宏聰黃文杰楊宗灝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報社媒體記者等藉徵信人員監視徵信原告,將所得的任何成
果交由各報社記者人員合成杜撰刊登報道題材,親友、鄰居……等等,全成了合成杜撰報導題才,中國時報等報社媒體記者派人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法侵入原告的家(新北市○○區○○街)翻拍所有衣物,資料、通訊錄…等,未經我們同意,將我們的肖像等資訊合成杜撰刊載於報、串連我們的親友干擾我們的人際體系和人權生活等,目的是為了將監視竊聽徵信我們所得的一切資料訊息肖像和行為…等,提供給各報社、各出版社、編劇群等作為作家和編劇的靈感創作題材來源,有一個看圖說故事的對象來取材創作,可能是原告的幾位文筆很好的同學藉由她們在各報社、出版社投稿刊文的接觸管道有手段的陷害原告,將原告提供給媒體記者作家編劇等作為他們尋求創作靈感的對象,並且成為拉攏強大加群體效應團的強大力量和需要的攻擊霸凌對象。原告依被告所為之以下報導事證,對記者提出侵害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自由權等侵權告訴:
1.被告己○○、丁○○、甲○○、丑○○所為「野桐大家庭」報導,其圖照11個人的姓名長相身份資料為何聚集合照,可是圖中合成對象,右一抱女嬰的男性是我參加鄉林基會奧萬大三天二夜旅遊的領隊陳威華,而女嬰是我念復興商工商科孝同班同學湯美霜,而女嬰後方右一的穿黑衣紅背心的人是我念復興商工商科孝班同班同學王淑惠,左三女性是海山國中第21屆35班同班同學邱秀美,還有幾名海山國中第21屆35班同班同學這些人全部出現在同一張圖上;而且同年3 月30日的報導「用微笑洗刷傷口」也串連合成刊載領隊陳威華及駐居徵信原告之徵信人員鄰居(新北市○○區○○街○○巷○號1 樓址,機車車牌000-000 男,「楚戈與家人」圖照左一的男性)和其徵信人員的訪客;同年1 月23日「棄公職返鄉尤瑪樂當織女20年」報導,將原告各時期的同學,即前述包括國中同學邱秀美、高職同學王淑惠、湯美霜及領隊陳威華合成在同一張圖。中國時報等報社媒體記者派徵信人員以不法侵入民宅,妨害祕密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我們的親友通訊錄和穿戴偷拍我家衣物,滲透我們的人際關係串連親友同學鄰居同事等杜撰合成報導;同年3 月6 日「獵人的消失與重生」係被告丁○○、甲○○、黃君儀共同編輯報導,合成原告的哥哥游永壽、記者派徵信業者跟監拍原告與哥哥、嫂嫂、哥哥的兒子、生父相聚出遊,跟監者不法向小吃店家調錄原告與親人在新北市○○區○○路店家共進晚餐的監視器畫面肖像,提供記者作為合成杜撰報導取材,將原告親生哥哥游永壽合成杜撰為排灣族作家撒可努,記者派徵信業者全天候不法掌控監視跟監偷拍調取攝錄原告及親人連篇作成合成杜撰報導,不法滋擾侵害妨害原告私生活人權及隱私甚鉅;而同年3 月13日A13 回家真好」報導又合成原告及原告哥哥游永壽、嫂嫂許淑玲,有光碟內容比對照片可印證;同年3 月13日C4「愛心旺前行2 千人健走」己○○報導,藉合成原告生父游珠雲消遣侮辱誹謗原告及其親人,記者派徵信業者跟監偷拍原告與哥哥、嫂嫂、哥哥的兒子、生父相聚出遊,跟監者不法向小吃店調錄原告與親人在新北市○○區○○路店家共進晚餐的監視器畫面肖像,提供記者作為合成杜撰報導取材,將原告生父游珠雲合成杜撰為瘖啞人士以手勢說讚,手持『台北休閒之友』宣導之聽障人士組成的健走團體(圖右二穿黃衣),記者派徵信者全天候不法掌控監視跟監偷拍調取攝錄原告及其親人且連篇作成合成杜撰報導,不法滋擾侵害妨害原告之私生活人權及隱私等甚鉅;同年3 月12日「情報員的包子搞神祕」也是合成原告之生父「游珠雲」,有光碟比對照片可證;以上有關於原告與哥哥游永壽、嫂嫂許淑玲、哥哥游永壽的兒子、生父聚會被跟監偷拍及不法向小吃店家調錄攝像作為連篇合成杜撰的報導事證,還有3 月6日「錢秋華 精品家具女強人 心繫泰北孤兒 向百年老店學成功法則」是藉合成原告之哥哥游永壽以消遣原告及哥哥游永壽、3 月19日A1「含淚唱驪歌 廢墟師生向前行;笑不餓了」也藉合成原告之哥哥游永壽的兒子以消遣侮辱誹謗原告及親人、3 月5 日「單親媽媽度難關 真實經驗分享」是藉合成原告及其嫂嫂許淑玲、姊姊黃明慧之肖像消遣侮辱誹謗原告及其親人。被告己○○、丁○○、甲○○、丑○○等人侵害原告之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民法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己○○、丁○○、甲○○、丑○○負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戊○○、丙○○所為「一中後段變黑馬」報導,其報載合成人物,上圖六個男學生,尤其是上圖左三沒戴眼鏡稍有鬍子的男學生、下圖二個男學生(尤冠今、蔡元勳),是中國時報等記者派徵信人員非法侵入我家,翻拍我家相簿、通訊錄和畢業留念冊等資料,串連滲透人際關係串合作成一連串合成杜撰報導題材,上圖左三沒戴眼鏡稍有鬍子的男學生為原告曾就讀自強國小三、四年級的同班同學高紹 、上圖右一穿制服沒戴眼鏡的男生是合成杜撰疑為原告曾就讀自強同屆別班同學、上圖右二穿制服戴眼鏡下巴有點鬍子的男學生、下圖右一拿 "攻略一中" 書籍背背包戴眼鏡的男學生尤冠今是合成杜撰疑為原告曾就讀致理商專三國四同班同學時宗凱、被告不法徵信串連原告之同班同學與同校同學與不相關之人作為合成杜撰報導,侵害原告的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戊○○、候俐安等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癸○○、戊○○、丙○○所為「滿級分寶典 <攻略一中>」 報導,是合成杜撰報導圖,是中國時報報社記者派人非法侵入我家,翻拍我家衣物、通訊錄、畢業留念冊、照片,並且跟監偷拍我們,串連我們同學…等,據此加以合成杜撰報導。宮良銘似為原合就讀海山國中男同學余俊賢的合成杜撰。被告癸○○、戊○○、丙○○等人不法侵害原告的自由權、隱私權、人格權,按民法195 條、第184 條規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被告辛○○、庚○○、丑○○所為「來碗超商關東鈉含量嚇人--鹽禁多吃」報導,是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的肖像合成刊登在中國時報,照片來源為偷拍、不法摘取、非法侵入我家是掃瞄翻拍照片…等。手拿熱狗形關東煮令人感到不雅,下方標題報導有拉客字眼,有性暗示欺辱合成意味,且版面周圍全是負面新聞圍繞原告的肖像,有暗示加重侮辱原告的意思。而且合成原告肖像的報導還有100 年1 月7 日C2「韻律舞蹈課啟智生如春蠶破繭」、同年1 月19日C3「男生閃邊仁愛國小4 女能投擅打--瘋棒球 姊妹花有志一同」、同年月26日A7「來碗超商關東煮 鈉含量嚇人--鹽禁多吃」、同年2 月22日A1「繁星應排除明星高中」、同年3 月13日A13「回家真好」、同年月26日「最夯炸醬麵評比 意外的結局」同年5 月10日E3「年輕 從一而終…對子宮頸癌無免疫權」等。被告辛○○、庚○○、丑○○等不法侵害原告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人格權,按民法第195 條、第184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5.被告寅○○、戊○○、丙○○所為「18銅人保衛隊 捍衛流浪狗」報導,是中國時報等記者派徵信人員非法侵入我家,翻拍我家通訊錄、相簿和畢業紀念冊等資料,滲透串連我們的人際體系,將我和自強國小六年四班同學的照片合成刊登報導(小狗圖的右圖),有光碟內容可比對說明合成,其杜撰大興國小18名小朋友,在校長林俊成(後著襯衫)與老師杜美慧(左)帶領下成立18銅人保衛隊,主動出擊關懷流浪狗的生命。梁祐銘與梁羽婕(副隊長)便發起同班同學17人,與1 名小四的學弟為流浪狗請命。被告等不法侵害原告肖像、自由、隱私、人格權,依民法第195 條、第184 條、第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6.被告乙○○、戊○○、丙○○所為「暨大生圓夢 帶卡度少年冒險去」報導,是未經原告同意偷拍,摘取原告的攝像,將原告面部肖像合成走鋼索的女生,作為報導南投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11名學生,到布農族卡度部落部落服務,帶清寒少年去冒險,在驚聲尖叫中培養自信的報導,以「清寒少年冒險」,在「驚聲尖叫中培養自信」搭配我的合成肖像作為報導,有影射貶損侮辱我「不富有、貧窮、沒自信」,為人格負面評價,被告寅○○、戊○○、丙○○是不法侵害我的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人格權,按民法第
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暨大學生舉辦紀錄片 <百步之後> 首映會,布農族少年少女也出席觀賞」的圖照裡,「坐著手拿麥克風穿短靴戴眼鏡的短髮女性」其實是我在評準會計事務所工作的組長李淑貞的合成肖像照,是記者派人非法侵入我家,翻搜拍我家的通訊錄等資料,進而聯繫串合我同事李淑貞等配合合成欺侮原告之報導,被告不法侵害原告的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人格權,按民法第195 條、第184 條、第
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7.被告壬○○、戊○○、丙○○所為「23歲甜美老師 融化學生心」報導,是未經原告同意偷拍、摘取原告的攝像,合成杜撰報導為楊梅市永平工商老師戴逸帆,並且根據原告的身高體重、跟監原告,侵宅翻拍原告的家衣物的情形,作成杜撰報導內容(杜撰身分戴逸帆,160 公分、46公斤,最討厭小人。楊梅市永平工商「正妹老師」戴逸帆,專攻餐飲外場服務,水瓶座,76年次,23歲,就讀永平餐飲科被指導老師栽培,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摘下大獎,保送屏科大完成學業,順便取得教育學分…到包括王品、布茶花園等業界實習。),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人格權,按民法第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8.被告子○○、戊○○、丙○○所為「客家張韶涵 中大蕭佩茹才貌雙全」報導,是記者派人跟監我在光華商場與售貨小姐洽談,記者將售貨小姐合成杜撰報導為蕭佩茹,搭配合成我的肖像杜撰報導為戴逸帆,因為不法侵入我家翻搜拍資料得知我的養母陳月鳳的配偶劉茂水是苗栗人,故意據以杜撰報導身份(杜撰身份蕭佩茹--客家妹!中央大學通訊工程研究所一年級同學蕭佩茹,楊梅埔心長大,不但是胡琴、鋼琴高手,更獲國內各大客家歌曲表演獎項,去年參加大陸廣東梅州電視台「全球客家妹形象使者大賽」,獲最佳才智獎,),記者派人非法侵入原告住宅翻拍資料、通訊錄,據以杜撰報導、串連原告親友同事配合合成杜撰欺負消遣原告,干擾破壞原告的人際關係,將原告之肖像合成杜撰刊載於報,使不特定社會大眾及親友同事鄰居目睹原告被欺侮的事實,原告在不知情之情形下被徵信,跟監偷拍非法取錄攝像,肖像權被侵害、被非法侵宅挖掘隱私以杜撰報導…等,使原告因為要擔憂害怕外出時會有人入侵翻拍原告所有衣物資料,而使得原告的行動、自由、工作交友受到限制、妨害,因為被告對原告徵信侵害,使原告對人生、生活的努力感到很無力,精神、生活上自受到極大的困擾與痛苦。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人格權,依民法第195 條、第184 條、第185 條、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並聲明:
1.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4.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5.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6.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7.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8.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0.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1.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2.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13.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共同主張:㈠原告所主張關於其哥哥游永壽、嫂嫂許淑玲、生父及游永壽
的兒子被跟監偷拍,權利受到侵害之事情,被告否認之,況且此部分亦與原告無關,即原告並無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㈡原告亦應該就各篇報導與原告有關事項提出證明,因為客觀
來講,都與原告無關,僅是原告自己之主觀想像,被告不可能以相關報導侵害原告權利,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詳言之,系爭報導之各照片人物顯非原告本人,純係原告之誤解。再者,原告另案起訴請求中國時報之記者損害賠償案件,亦曾再對其他記者楊維敏、馮惠宜、鄭雅文、陳彥瞱等四人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101年度偵字第665號、101年度偵續字第172號),且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403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執點及本院判斷: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報社媒體記者等藉徵信人員監視徵信原
告,將所得的任何成果交由各報社記者人員合成杜撰刊登報道題材,親友、鄰居……等等,全成了合成杜撰報導題才,中國時報等報社媒體記者派人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法侵入原告的家(新北市○○區○○街)翻拍所有衣物,資料、通訊錄…等,未經我們同意,將我們的肖像等資訊合成杜撰刊載於報、串連我們的親友干擾我們的人際體系和人權生活等,目的是為了將監視竊聽徵信我們所得的一切資料訊息肖像和行為…等,提供給各報社、各出版社、編劇群等作為作家和編劇的靈感創作題材來源,有一個看圖說故事的對象來取材創作,可能是原告的幾位文筆很好的同學藉由她們在各報社、出版社投稿刊文的接觸管道有手段的陷害原告,將原告提供給媒體記者作家編劇等作為他們尋求創作靈感的對象,並且成為拉攏強大加群體效應團的強大力量和需要的攻擊霸凌對象。原告依被告所為之以下報導事證,對記者提出侵害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自由權等侵權告訴」等語,並提出報紙影本及光碟(附於證物袋內)為證。
㈡經查,
1.原告主張「中國時報等報社媒體記者派人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法侵入原告的家(新北市○○區○○街)翻拍所有衣物,資料、通訊錄…」云云,僅提出其住家大門的光碟影像為證(資料附於光碟內),並無法證明確有如其所主張的「跟監跟拍偷拍摘取攝錄」、「非法入侵住家翻拍衣物、資料、通訊錄」等事實存在。
2.原告主張被告等「未經同意,將我的肖像等資訊合成杜撰刊載於報」云云,然經本院核對原告提出之光碟影像內,原告本人之照片(本院卷第116頁左上)與各則新聞報導內如100年1月7日C2「韻律舞蹈課啟智生如春蠶破繭」、同年1月19日C3「男生閃邊仁愛國小4女能投擅打--瘋棒球姊妹花有志一同」、同年月26日A7「來碗超商關東煮鈉含量嚇人--鹽禁多吃」、同年2月22日A1「繁星應排除明星高中」、同年3月13日A13 「回家真好」、同年月26日「最夯炸醬麵評比意外的結局」同年5月10日E3「年輕從一而終…對子宮頸癌無免疫權」、同年1月30日「暨大生圓夢帶卡度少年冒險去」、「23 歲甜美老師、融化學生心」等等所刊人物照片並非相同(影像列印照片見本院卷116- 130頁),且文字部分之敘述部分也與原告無關,故原告主張係被告將原告之照片合成而杜撰報導,並且根據原告的背景刊登成新聞內所刊登人物一節,自難認定為真實。
3.又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有其所主張的「非法入侵住家翻拍衣物、資料、通訊錄」等事實存在,自無法認定被告有將原告各時期的同學通訊錄(包括自強國小、海山國中、復興商工、致理商專)及領隊陳威華、組長李淑貞等人之照片合成而杜撰報導之事實存在。再經本院比對原告提出之光碟影像內相關照片,與各則新聞報導內所刊人物照片並非相同,且此部分用語或照片部分,均無法推論出與原告有何關連,尚難僅憑原告主觀之臆測,而認定被告等人構成侵權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也無法採信。
4.至於原告主張關於其哥哥游永壽、嫂嫂許淑玲、生父及游永壽的兒子被跟監偷拍,且遭合成照片杜撰報導,權利受到侵害之事情,業經被告否認,且原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屬實,是否真實,尚非無疑。何況,此部分事實亦與原告無關,原告並無法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其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人為損害賠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至於原告請求傳訊證人陳威華、李淑貞及相關報導所涉及之人物等人,因經比對光碟影像與相關報導人物相片後並不相符,即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