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 告 林文良
黃正治陳嘉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被 告 蘇俊龍
陳宏文陳樹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林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本院102 年度選易字第1 號違反農會法等罪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
103 年3 月28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該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選上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6 至
193 頁),當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