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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清海

簡清山簡志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真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簡金木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周信亨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