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告 曹雅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0至9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