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駱慶宗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32號撤銷買賣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駱慶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6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三、兩造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自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