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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被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錫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1 萬4335元。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雖就上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

315 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於102 年5 月27日收受裁定未再抗告而確定等情,此觀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案卷甚明,是以原告依法仍應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案由:宣告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