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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豪鎮B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瑞昌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豪鎮B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係以余明陽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而起訴,惟並未提出其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則其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