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坤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被 告 楊進益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王奕仁律師愎代理人 吳姿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