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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劉陳金妹被 告 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臺北市大安區即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