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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周政樟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日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尚未清算完結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其公司登記案卷確認無誤,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有當事人能力。而郭志成為被告之臨時管理人,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號、99年度抗字第144 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原告以郭志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洵屬有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 年間發現遭限制出境,經向財政部函詢,獲悉係因被告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進一步查詢被告之登記資料後,始知原告自90年8 月17日起,即遭人冒名登記為被告股東,之後並因被告的股東出資轉讓、章程變更,多次被冒名在同意書上用印。此由各同意書上所蓋原告印文不同,且有將原告姓名誤載為「周政偉」等情況,即可證明。原告為此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告知行為人為訴外人呂學正,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原告遭限制出境,權益受到侵害,有提起確認之訴,除去此狀態之必要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101 年7 月17日臺財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0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44 號民事裁定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原告是否為被告之股東,攸關其得否享有被告股東之權利,應否負擔被告股東之義務,此法律關係不明確,已影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之規定,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