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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訴訟代理人 吳鴻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與訴外人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供貨契約原本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