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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住同上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249號請求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3-09-23